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安全處置
發布時間:2018/03/08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并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時,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 1.010-7-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 1.010-6厘米/秒時,須采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填埋場終場后,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填埋場封場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